你好,我公司是北京的代表处,因业务需要公司注销北京代表处,在上海成立法人公司,我到9月30号合同到期,现在已身孕3个月,公司应该怎么赔偿经济补偿金?因为代表处没有用工权限,所以当时跟fesco人力资源签订三方劳务协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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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劳务协议?什么东东?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强行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追问:代表处没有用工权限,所以fesco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代表处与fesco签订用工协议,因为公司属于正常撤销,故按照工作年限2年折成2月经济补偿金以及2月经济补助金,这个合法吗?以上是公司处理方式,因为公司正常撤销,所以没有对孕妇有额外的经济补偿 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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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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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 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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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而定 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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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