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好!本人在上海工作了4年,与公司第一次签订的是三年合同,后公司找我续签了一年,已经是两次劳动合同,到8月底合同到期,然而公司给予的补偿是4个月工资,请问按劳动法中我不愿意辞职的情况下,公司要终止合同的,是否应该按劳动法的第48条、第87条给予补偿?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我应该得到怎么样的补偿?谢谢!
-
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通知你不续约的,单位只要支付补偿金即可,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
-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详询12333.
-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在公司工作了几年
-
可以
-
你好,你工作四年,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就是四个月工资,没错的。
-
您好!可以要求8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追问:王律师:你好!是否有把握能取得8个月的补偿?我己经接到公司通知(因本公司后期无项目而撤销你的岗位)。公司同意补偿四个月。
-
你好!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如果公司未到期即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法的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