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各位律师: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大概在2004年离的婚,孩子交给男方养。当时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是200元,因为当时我的人工只有600元一月,一直交到2008年后,男方得知我出国了,要求我把抚养费加到24000元一年。因为我知道男方提供给孩子的生活条件根本达不到2000元一月,并且就算交了这笔钱男方也是会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而并非全部用在孩子身上,所以我认为2000元一月的要求是过分的。我提出的要求是增加到5000-6000元一年的标准,但男方一口拒绝,并坚持要求24000元一年。
事隔这么多年,中间为了钱的问题,男方一直不让我见我的孩子,我父母要求见孩子都遭到各方面的理由推脱掉。中间多次为了抚养费的问题找男方,对方态度恶劣,难以沟通,甚至中间搬过家,而又没通知我们新地址,邻居与亲戚想帮我找到孩子,有如侦探般多方跟踪才勉强找到,没多久男方又搬了,想再次联系孩子又是难上加难。
这次因为身体不负国外辛苦的工作生活回国养病,再次联系上男方谈抚养费的问题,男方提出的要求是以1500元的标准要我求我从2009年起一直存到孩子18岁为止,慢慢支付给他。而我的要求是2009年开始到现在为止以每月500元的标准,我准备好钱,我交给他,之后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
男方提出的要求对我来说是超负荷的,而我从认识我儿子及我前夫的人那里得到很多资讯,都认为我不应该给这笔钱,孩子我有份他也有份,而且他并未给孩子相应条件。
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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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自的生活收入水平的30%给就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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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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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