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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被害人家属。被告人无端怀疑他人实施抢劫犯罪,竟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作案后能主动打“110”及“120”电话,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我们对这个判决不服,我们认为打110、120不具有自首和施救情节,因为他发现被害人已经被他打死了,事后做了一个假现场,回家拿了一把刀放在被害人手里后,才打的110和120,目的就是逃避死刑。我们认为应该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
2015-08-12 2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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