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生气且错在女方,女方一气之下私自到洛阳市 **医院引产七个月男性胎儿。一住院,妇产科大夫不管实际情况马上用药,别提问问实际情况到底怎么回事,男方同意与否,知道与否,没有!只是马上用药!
男方苦苦寻找,天意,就是忘了洛阳市 **医院。两天后才找到洛阳市 **医院,孩子还没有出生。男方苦求医生,竟找不到医生!护士说医生外出脱岗吃饭了,且不帮找医生!
医生好不容易回来了,哭求医生,医生既有权擅自用药却不保胎儿!
女方当天即已后悔,可悔之晚了。夫妻二人抱头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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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果对这家医院的做法有质疑,可向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提出,并将病历复印件提交司法鉴定部门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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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不要孩子一定要经过丈夫同意,现在卫生部都在强调患者个人的权利,医生做医疗处理首先要征求患者同意,丈夫属于家属,在处理时当然先考虑患者的要求,何况丈夫当时并不在场.
有些地方做引产手术需要计生部门的同意,这是防止非医学需要引产女婴的做法,但是没有规定需要丈夫的同意.个人认为医院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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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般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的, 除非说明是非婚生的! 一般医院没手续是不给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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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