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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6月20几号(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办的离职手续,每个月的15号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是在酒店工作,在就职期间管理的部分保健品(性用品)在三四月份已经过了保质期,因为当时不知道这些保健品有保质期所以没有及时排查出来,今天接到同事电话说部门经理要求我承担这些过保质期保健品的经济损失(大概一千多元)。请问我现在已经与酒店解除了劳动关系还需要承担上面所说的经济损失吗?

劳动纠纷
2015-07-13 22: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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