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天我有一个经济纠纷将被告诉至南阳一县级人民法院,.并对被告闲置的一套房产查封保全《有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法院执行庭以案件多等理由一直没有得到执行。8个月后,这一套房产却被后来做保全的另外一家法院(信阳一家人民法院)执行走了,原因是我申诉的法院给我做的保全裁定书给我一份是不错,但是法院民事庭没有将保全裁定书送到房产部门进行查封登记。结果给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损失。请教各位大律师:1.法院是否有责任?法院应负哪些责任?2人民法院能否作为被告?3我应该采取哪一种形式主张我的申诉权?我应该到哪些部门去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