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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2024-07-0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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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可以成犯罪行为,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刑事责任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等。

  一、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盗窃欠条的这种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欠条是债权凭证,根据规定,欠条跟有价支付凭证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欠条当中显示的借款金额在1千元至3千元以上,嫌疑人就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刑事责任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找法网提醒,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欠条借款

  三、盗窃罪罚金必须交吗

  盗窃罪罚金必须交,罪犯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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