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10月5日,购买房产一套,首付款31万元已经成为已交开发商,有开发商写的31万款收据一份,并与夫妻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通,同年1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办理13万元购房贷款,(也有开发商写给我个人的一份13万元的收据)。 问题是:我在交首付款31万时,有20万是通过开发商从妻子哥哥名义下转到我的名下的,注:此房报名时,是以我妻子哥哥的名字报的名,他哥当时交过一次1万,一次4万,一次15万合计20万现金的报名费,并开有三个收据,因付担不起后面的费用,所以将房子转让给我,我在付31万首付款时,他哥哥交的20万现金,没有取回来,而是我从他们手里拿到三张收据的原件,直接交还给开发商,同时我又交给开发商11万现金,付的首付款,所以开发商收回三个写有他哥哥名字的收据,直接给我开据了一张写我名字的31万元的收据,(程序上是他哥哥帮我垫付了20元),到2014年,我已经将他们垫付的20万元,陆续还清,可因亲戚关系,没有任何还款手序和转账记录,现在因家庭矛盾等原因,他们并不承认我还钱的事实,而是将当时三份(1万 4万 15万)收据的复印件找出来(原件已经规还开发商),并找开发商盖了房产公司的章,(我询问开发商为什么盖章,他们说只是为了证明他哥哥当时确实交过20万现金,并用到我31万的首付款里)说是当时他们替我交的钱,现在以此为证据,要到法院起诉我,让我还他们20万元房款。 我想问一下律师: 1: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的章算不算合法有效? 2:法院会不会认定这样的起诉证据?如果算,那我的31万原件收据算什么?我交还给开发商的三份合计20万的收据原件算什么? 3:我和她哥哥之间,这种债务关系成立吗? 如果债务关系成立, 我该怎样应对这种起诉? 我在从他们手里拿欠条的时候并没有留有任何欠款之类的证据,同时去还给他们钱的时候也是现金交还,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