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6年参加工作至今,自2007年起,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我竞争单位一个土地租赁岗位,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内容强调两点:一是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二是租赁期间经营不善,可以终止合同继续参加竞争上岗。再是对土地经营的相关要求,没有牵扯任何不相关的问题。从此,公司就停交了我的社会劳动保险,以及没给职工应该享受的所有福利,津贴,补助,以及住房公积金。为此,我今年五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书是公司2012年已注销,不予受理。而后,我又查了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原因是决议解散。实际是变更,公司注销前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归股东所有,公司注销前和注销后产生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我租的地还是注销前公司的盖章,麻烦律师帮帮我,看我下一步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