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
社保局窗口人员:“被单位除名前(1972--1992)的连续工龄不能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说法是否无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依据吗?我想依法获得自己应得的养老金,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其有效的维权途径吗?
期盼您回复指教。谢谢!
-
建议请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辩护,争取最轻判决。
-
你好,针对你提问的被单位除名前的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