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办学校老师,学校要各班主任收课本预定费,但是班主任公办外出,叫我帮忙收后交到财务处。上午班主任交给我一千块和发票,后面我自己又收了五千块。后来交财务处时,我忘了那一千块,和财务说的是五千块。我看她写错了六千,我又叫她改成五千,然后我还签字了。后来我才发现多交了一千块,少报了数。但是财务已经把钱拿去银行存了(钱上写有学生名字),又说没法查账,要扣我的工资一千,这责任是要我一个人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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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追问:那么我只能花工资的一千块买这个教训?无法挽救?我的工资里没哪一项是收钱所得啊,且收钱是老师的工作范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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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