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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入职前公司,当时以硕士身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正在攻读全日制博士(已和导师协商好,白天工作,晚上上学),在公司全职工作。在工作约一年之后,我主动告知了上学的事情,公司以学生身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再发放上一年度奖金和当月工资,社保和公积金。 请问我还能通过劳动仲裁追回奖金和工资吗?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么? 公司同时说要追回之前发放的奖金,社保和公积金,请问合法么?

劳动纠纷
2018-12-31 09:35:3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通过仲裁要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 可以通过仲裁要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
  • 一、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按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裁员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索要。
  • 你好,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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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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