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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家酒店网络管理员,当时酒店处于筹建阶段,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600元,2005年9月6日对方要我单方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规定),上面规定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但我已在酒店工作三月个有余,至今仍未给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为我缴纳任何保险之类。    现在我不想干了,我按酒店规定提前一个星期递交了辞职信,于2005年11月21号第一次书面递交了辞职信,当时酒店以给我下月加工资没有批准我的辞职请求,后我又于11月29号再次书面递交了辞职请求,但又以没有招到合适的人接替为由拒绝我的请求,并威胁我说如果走就不给工资。后我于12月7日又以书面形式递交了辞职和工作移交报告书,但酒店还是以没有招到合适的人为由拒绝我的请求,并要求我请假,但请假上要注明4个条件:1、手机不能关机;2、如遇酒店网络和系统故障须两小时达到岗位解决;3、除了支付工资外,其他无任何报酬;4、以上条件做不到扣除本月工资。    现在我已应聘至一家新的单位上班,但未签订任何合同。新单位也基本了解我的情况。 酒店于12月9日以电话形式要求我12月10日去给新招的人培训,移交(但不给我结算工资),我拒绝了酒店的要求后,酒店威胁我要求赔偿什么损失。    请问现在的局面对我有利吗?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去劳动局告酒店或申请劳动仲裁吗?还有我辞职时算试用期吗?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劳动纠纷
2005-12-10 18:4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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