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户口地址和叔叔是同一个,所以拆迁办把他们作为一户同时安置,爷爷奶奶名字在拆迁协议内,按人分得每人40平的房子。
我爸的房子建造批复上只有他一人,宅基地使用证也只有他一人,这次安置协议上只有我们一家5口,爷爷奶奶不在內,分得房产380平,是按房屋价值折算的。
但是叔叔以当初我们家申请宅基地时,爷爷奶奶也是批复对象为由,认为我们也要拿出80平给爷爷奶奶。
导致爷爷奶奶搞不清楚,要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需要拿出这80平?
还有如果叔叔执意不肯拿出来,将来房子分好后拿产证是否可以跳过爷爷奶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