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年初进入公司工作的,至今已经五年多了,去年6月份开始公司实施了指纹考勤,已经差不多一年了,现在公司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多次迟到,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目前的情况是,公司向我出示了我前面几个月份的指纹考勤记录,没有本人签字确认的,当中有迟到的、没有打卡的,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为打卡和未按时打卡需要填写《未考勤说明书》做出合理说明,否则视为迟到、旷工,迟到按事假处理,旷工需要扣工资,我们每月月底有一张考勤汇总表由员工签字确认,里面均有事假、旷工的符号可以体现,本人每月的考勤汇总表均显示是满勤的,工资结算也是全额发放,请问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请专业律师帮忙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