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建盖于1993年,属于拆迁安置地,并与200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西侧围墙与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华侨农场相邻,东侧是临街铺面。1997年双方也签订协议,要求这堵围墙共管、共用,不得改变用途。现因各方面的因素我家要拆除原有房屋,也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在基础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的方便和生命安全。我到现在的产权单位大理州工商银行基建科反映情况。工作人员也实地查看了,确实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方同意我家拆除围墙,我方也承诺待房屋建成后恢复原样,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审批的报建图尺寸范围内。不多占用围墙位置一毫米。并将及时清除产生的建筑垃圾。拆除过程中住户故意刁难指责,并要求其单位基建科的工作人员通知我,让我要退让50厘米建房,留以后的滴水,请问对方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他们阻止我施工我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