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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与36条声明:法人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致人人身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121条由该法人承担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处理。 问题:最高国家法院的上诉司法解释如何理解?按此规定,此类案件将来应当归入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还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交通事故
2015-06-16 0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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