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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D公司 被告:G公司 2012年9月和2012年10月,D公司与B公司签订两份订购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0万元。2013年3月6日,B公司向D公司背书交付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银行为C银行,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月28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8日。D公司随即在“背书人处”盖上D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而被背书人栏内为空白,后该汇票遗失。2013年3月11日,F公司因向G公司借款,将该汇票“抵押”给G公司,但未载明质押字样。同日,G公司向F公司转账20万元。此后G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随后该汇票又经过多次连续背书,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是E公司。 直到2013年6月17日,D公司才发现汇票遗失,立即向C银行营业部以“不慎丢失”为由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某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某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公告,E公司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D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D公司与G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G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导致票据正常流通下去,侵犯了D公司的合法权益,G公司应赔偿D公司20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是?

交通事故
2015-06-13 22: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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