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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家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2006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罐头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07年3月25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为800毫升玻璃瓶,核心设计是玻璃瓶中间有一个类似“笑脸”的图样。 2007年9月25日,原告聘请某公证机构,公证了其在哈尔滨市某食品商店购买了贴有被告作为生产企业标签罐头食品,所用的包装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很相似。 2008年3月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 思考: 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尽到? 被告可以有哪些抗辩事由? 被告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被告有哪些抗辩事由可以行使?

知识产权
2015-06-29 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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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 你好,在专利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的是自己对专利权拥有权利以及被告侵权的证据。
    被告可以提供不侵权的证据以及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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