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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与继父一方签订了房屋遗产放弃协议,协议签订时有继父和我方子女的签字和手印,但没有公证,当对方子女想处理房产时,公证处说协议无效需要我方进一步到公证处配合,但由于对方子女在母亲去世后的一些不人性的行为我方不愿意再继续配合他们去公证处公证。今年6月继父一方以“未履行协议”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想问一下各位律师,1、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过了一年,我方想撤销协议内容都不可以了,一年的分界点是以签订之日到起诉之日吗;2、我们是否有义务配合对方去公证处公证,当时我方不情愿的签了协议,协议中并没有说明以后需公证时我们需要配合,那对方起诉的“未履行协议”是否成立;3、若我方将反驳材料邮到法院,但人不到庭是否可以

继承
2015-06-09 0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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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