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去年为我们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上意外伤残的赔付是依照7级起赔),我去年年底由于个人原因摔伤导致股骨颈骨折(按照合同上的起赔标准是达不到七级而无法理赔的),所以想咨询您有无办法.
我在网上查了几个文件,你可否帮忙看下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有无帮助.
1.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在2013年6月4日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保监发〔2013〕46号)提到: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这是不是意味着老的7级起赔标准已经在2013年失效,是不会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合同上的赔付标准无效?同时由于合同上为依照第二项注明条款来源,是不会我们可以不理会合同上的赔付条款?
2.中国保监会在 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行业标准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为全面、系统、规范、详细地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确定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改善保险公司理赔实务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提高行业理赔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不顾保险合同的赔付条款,而依照JR/T 0083-2013进行赔付?
3.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提到第十五条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残疾而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定结论确定的残疾等级,对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相应等级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
我由于是个人原因,能不能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伤残级别?如果以次标准我们评定到10级是不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7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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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咨询相关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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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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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