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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被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率法警从家中骗押进看守所,(他从来没有收到任何诉状、法官也没有给他任何诉讼手续、未审未问、未见任何诉讼参与人、未告知逮捕、羁押原因及处所),办案法官隔三差五的在监所外呐喊:“不出钱不放人,不出钱你就永远在里面呆着;不老实就抓你的儿子”。迫于无奈,带着手铐看守所里在不知何因、不知与何人、不给本人、勒索6000元的协议上签名;羁押46天,获得释放;释放不给证明。 该友蒙受不白之怨,向相关部门控告三年后,县、市、省,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法官听他诉由,先后邮寄送达了“刑监字驳回申诉通知书”。 驳回通知书明确认定我友在被逮捕羁押前1年至1、5年前先后故意伤害两人次两个“轻伤”;称自诉人“4月28日自诉到法院、、、、、、29日逮捕”“逮捕后经‘有关人士调解’,赔偿经济损失予以释放”“卷内有‘法医鉴定、医疗单据、亲自签名协议为证”,“此案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特此通知,请罢访息诉”。 我友终生未伤害任何人,四级法院的驳回所述完全是信口雌黄,广大群众无不愤慨。请问法院是否构成侵权?如此驳回法有可据?

刑事案件
2015-06-04 2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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