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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3)548号 主要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行为等,而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于2000年8月曾经怀孕过,但就坠胎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并且一同去医院行人流手术,故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生育权。坠胎后至今被上诉人没有怀孕,故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侵犯其生育权无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上诉人虽然在庭审时将赔偿金由7.85万元变更为1万元,但仍未主动交纳1万元的诉讼费用。故法庭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并无不当,本案属生育权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生育方面的规定,原判仅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虽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民诉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合法处在那??用法律条文回答???重点是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

债权债务
2006-05-11 11:0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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