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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向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方不服上诉了,一审二审我都是被告,终审法院判决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下一步我该怎么维权呢?在打官司期间合同到期了,签的是三年合同,2011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对方是从2013年9月12日给我解除的合同,期间社保一直未缴纳,因为我的生育保险没法报销,我想向对方提出三点赔偿可以吗?1:从2013年9月一直到合同止这期间的社保给我补缴上2:因为对方未缴社保导致我无法报销生育险,这一块让他给我补偿3:法院既然判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在那期间是不是应该给我发最低生活费啊?

其它综合
2015-06-03 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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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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