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单位除名了我于07年9月因病休长假至今,期间多次请部门领导给调换工作为果,09年9月领导答应给我换工作我同意,可领导又反悔了,叫我考虑继续原工作,于10年2月我续请病假不批,并通知我必须回原岗位工作,否则按15天矿工除名,回家听通知。我于86年参加工作,患有心悸,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我在新机餐厅工作,早上要4.30分上班,且活很重,我所在部门有适合我的岗位且还是雇佣的临时工,领导就是不给我换.我于昨天3月9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请各位老师给解答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