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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入职,2015年5月25日医院表示不再和我续签合同,5月26-30年假,31本休,打算6月1-2日办理离职,却在休年假期间发现自己怀孕。预产期2016年1月10日左右 合同签署的工资是1500,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是6000.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1、从2015年6月至?年?月止的五险补偿金?2、我是84年11月出生,多长时间的?产假哺乳期工资赔偿?赔偿按1500算还是6000算?我是否需要搜集什么证据? 这两点我是否都可以要求?

劳动纠纷
2015-06-05 0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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