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因为电器出了问题,我5月19日回复租户让他维修,费用在下月房租里扣除,他坚持要搬走,并要求5月23日交房,我于26日去物业交清水费,在交接房屋时,他同意支付1000元违约金,但要求我退还本月剩余5月25日至6月2日的房租,我不同意退还,由此发生了纠纷,他于26日起诉了我,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钥匙和电卡放在了出租房内,现在我该怎么做,我能胜诉吗?
合同第5条在租赁期内,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房租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并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元。我是甲方(房东),合同是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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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结合具体的证据 有需要可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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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证据情况,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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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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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胜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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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