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个商铺,签了三年合同,租金8600,按季度交,且交了2万押金,做了几个月没生意不做了,签合同时没细看,把东西搬完才知道里面有一条是如违约要付年租金的35%,且押金不退,之前有提前电话通知过房东,不打算做了,想转让,后来又明确说过几次要搬东西走了,房东后来说我没告诉过她,且要求我按合同的赔偿,我觉得违约金稍高了,而且押金不退,心里不服,后来他叫我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什么的去交接合同,我没去,现在他把那商铺锁起来了,且贴上了招租的电话,请问他这样是否默认解除合同了?我是担心过一段时间他起诉我,不要要赔偿他的违约金,甚至连不做之后的租金也要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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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赶快起诉,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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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比较复杂,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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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