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1993年在乡机关单位做保洁员至今,因单位经减人员,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被辞退,这些年保险没给缴,工资只有200元,请问孟律师,象我这种情况单位应支付我怎样的经济补偿金?希望您在百忙中给予答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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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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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仲裁结果不服的,3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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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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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