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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建筑公司上班,2000年到现在,现在公司工资拖欠半年多,自从我进入这个公司后,没有人提过劳务保险的事情也没有合同(我不是农户),因为工作忙忙碌碌,直到现在公司没有工程处于放假中的我才想起来,据了解2000年北京好像有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企事业要给务工人员上保险,但是我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面对公司的不平等待遇 我决定去仲裁,因为长达5年的工作已经形成了实事劳务关系 建筑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保险金及其拖欠工资的相关责任)?还有询问一下现在的保险金的滞纳金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纠纷
2005-12-06 07: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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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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