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月入职。2014年9月27日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由于身体不适一直休病假至今,公司目前不批我病假 同时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底薪是4千 与我协商赔偿金是1万 我想了解一下 赔偿金应该是多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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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法定的医疗期,如果在此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且给你安排其他工作也不能胜任,单位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支付你四个月的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是四千,那应该是16000元才对啊
追问:四个月的工资的工资标准是底薪还是全年月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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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仲裁结果不服的,3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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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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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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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