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84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检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