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自2014年的8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店面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环境的变迁,这个店面如今已经不合适我用了。所以我想提前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上面的条款有说明: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由于我下决心比较晚,于2015年的5月12日方告知对方。我本意是希望在2015年的8月1日之前解除合同。
那么现在甲方咬死我没有在8月1日之前提前三个月(即2015年5月1日前)告知,说合同可以解除,但是押金不能退。
我又希望得到这个押金,我认为合同条款上面的:“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并没有说明是在8月1日的提前三个月,那么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在任意日期的提前三个月都是可以的。
所以我又对甲方说:”那我希望在8月12日之前解除合同,这样就符合合同上面写的提前三个月了。“
刚刚又接到甲方的电话,说:“合同上面确实是没有说需要在8月1日之前三个月,但是这个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现在我想求助律师,条款的解读确实是甲方所说的那样子吗?
感谢不尽,谢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