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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6400][size=4]我和同事与长沙市中南地质局宿舍22栋502房房东吕于2004年9月27日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约时间一年(到2005年9月27日),我们在合同上未就提单终止合同一事明确,因工作地方搬动,在原来的地方上班不太方便,想提前终止合同,我们上一季度的房租刚好交到6月27日,我们便打电话通知房东,告知我们租完这一季度想提前终止合同,房东不肯,并说我们是违约。我想请问这是否属于违约。 并且房东的热水器从我们入住不到一个月就坏了,并非我们人为损坏,经煤气公司的维修人员检查,告知是该热水器已快要报废,并要我们通知房东更换。我们多次通知房东不予理会,没有办法,我们中间又找煤气公司修理过几次,但每次修好后不到一星期就又坏了,而且煤气公司说该热水器再使会比较危险,多次建议换掉,房东从未理会该事。于是我们大概从今年1月份开始没有再去修理热水器,也至今未使用过热水器。因为我和同事上班都比较忙,经常晚上很晚才回家,回家还要用开水壶烧水洗澡,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 烦请各位给我们建议,谢谢。[/size][/color]

房产纠纷
2005-06-03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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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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