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2009年)我借给朋友24.48万钱,三年前他分两次还我4万,剩下的一直没有给我。其间他说他开发小产权房,以4套房产抵钱。可是最终被政府确认是违建而拆除。我多次要钱未果,而且后来挂断和拒接我的电话,我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法院审理时,极力促进调解。最后调解:五年后还我本金20W (实际上应该是20.48W,我力争20.48W无效),法庭上法官说他公司没有钱,可以拿地抵债,但是调解书不是当庭出具,却让我签了调解书领取通知书,而且是过了两周让我去取的,但是以地抵债的这个并没有写进调解书。现在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告之此人不知去向,公司没有财产,无法强制执行。我觉着是调解法官有意欺瞒,故意偏袒,想再上诉,是否可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