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6年在国营药厂参加工作,在煮提浓缩车间岗位,档案记录是86年参加工作,88年定级无工种,90、91年制药,94年浓缩,2003年解除合同(企业转制),现以提供工资表(86至2003年),但由于原单位管理不善,所提供工资表的岗位名称是生产车间,现人社局认为工资表反映不出档案记载的浓缩岗位不予提前退休,请问律师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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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主管部门了解
追问:律师你好,主管部门如果出具证明能否有法律效力?还有就档案里记载94年浓缩,2003年解除合同,这种记录的意思是不是该理解成94——2003年在浓缩岗位?麻烦你了。
解答: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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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