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乙区个体经营者张某长期从A饲料厂进货,双方约定一年结算一次。2000年8月,A饲料厂以张某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到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还款13万元。开庭审理时,A饲料厂说,今年1月15日,张某来到我的厂,与我厂副厂长一起结算去年的货物账单,因单据较多,两人结算了一上午,下班后才算清楚,张某还欠我厂13万元货款,由于张某承诺两天内付款,厂里便开了13万元的发票给他,因其未付款,便让张某在附注栏里写了“钱已清”,表示钱已经算清楚了,但过了半年,张某仍未付款,遂起诉到法院解决。原告提供发票作为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但辩称,我还欠饲料厂13万元,但我当天是带现金去的,结算清楚之后就当场交了13万元现金,饲料厂便给我开了13万元的发票,“钱已清”是钱已经付清的意思。问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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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带上证据材料过我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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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付现金,不大现实。
追问:我认为,最主要的焦点不在这吧,可能是发票的问题,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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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可能性较小
追问:能否告诉理由,还有什么办法能胜诉,谢谢
解答:那要看完整个案卷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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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