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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国道1207KM+82M
事发时间: 2004年07月24日
事发地点: 207国道1207KM+82M
事发经过: 2004年7月24日15时40分甲方与已方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甲方及已方共20多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
甲已发生一场交通事故,甲方在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2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的规定. 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
当地法院判决书:甲方应承担60%事故责任,已方应承担40%事故责任.
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