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无效对方专利。在我国,网上公开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其证明力有多大,在取证时作个公证是不是好点?此证据能否使对方专利丧失新颖性?有点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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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太笼统, 不具体,要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每件事情, 就要一步步按照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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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些技术在网上已经公开,那么我收集的网上信息可否作为证据来无效对方的专利?网上收集的信息能不能作为证据,我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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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是从新颖性方面无效对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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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您好!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1 出版物公开
2 使用公开
3 以其他方式公开
以互联网形式的公开是一种新的公开方式,属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具体形式之一。
进行相关的公证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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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内容,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还需要证明该内容的发表日早于对方专利的申请日。只要公开了,就可以作为否定对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
公证,我认为有必要,以防止该网页内容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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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当然比较好.周兴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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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