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拖欠在职的最后一个多月的工资,我到劳动仲裁投诉该单位:1.不签合同,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超长。调解一次后被告知该单位是在用工期间(离职前一个月不到的时候)才进行工商注册,劳动仲裁说因为可仲裁的有效期太短,建议直接去法院。现法院已立案,我只有当时调解时的现场录音,录音中他承认了我曾在他们公司工作的事实以及之前所发放的工资数额,其他的证据是一些微信、QQ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往来邮件的记录,请问我是不是只能争取到该单位成立后到我离职这一段时间的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