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7月与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在2014年五月份因为把户口迁到宁波与公司签了一份履约协议,现在正在办理离职,公司因为履约协议上第七条“自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期,工作未满五年提出离职,乙方须返还甲方为其办理招聘、录用、培训等手续产生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年(人民币捌仟元整)”。从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还没满一年,但是公司要我赔偿未来四年的费用,共计8000元。我觉得招聘、录用费用不该由我承担,培训也是公司内部普通的员工培训,是所有人都要参加的,也没有任何的培训协议。此外,履约协上“2000元/年”和括号里大写的“人民币捌仟元整”都是不一致的,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请问我该付这赔偿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