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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于1987年10月自建私房一幢,位于本县xxxx,系砖混结构,一楼一底,建筑面积120平米,总面积约300平方米。此处房产经评估2002年价值约4万元,二子均有等分的继承权。本人祖父于2002年7月去世,依照风俗需停尸于堂屋正厅,此时堂屋正厅为哥哥夫妇居住,为此本人父亲支付4万元现金作为对价,获得哥哥夫妇所应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超出哥哥夫妇所应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2万元。此笔交易的现金由嫂子收取,付款当事人为本人父亲。交易完成后双方无异议,但未签署任何书面文字。此处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为本人父亲享有,哥哥不在享有此处房产的任何份额,但哥哥任然要求房产的一半的产权份额,请问他还有这个权利吗?

继承
2015-04-21 1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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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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