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单位工作7个月,因觉得待遇不好,所以提出辞职。在提出辞职之后,单位人事说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未签培训协议),所以扣发3月份工资。
以前签署过一份未列明工资金额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面注明工资详见薪资通知单),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薪资通知单上面没有签字。。
如果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公司又扣了我3月份工资,我是否可以因此要求公司方面多发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已工作超过半年,不满一年)
我还可以向公司提其他的要求吗?
培训费用的纠纷,不应该与工资混为一谈吧,公司不应该因此争议而扣发我的工资吧。这个是不是应该另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