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11.10在公司任职,2014.11.10签订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于2014.12.10签订为期一年的正式合同。后于2015.04.02因私离职,于2014.03.15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离职申请,领导口头答应不追究未满30天离职的责任。
但是我离职后领导推脱,以未满30天离职为由扣除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与入职押金(合同写明未任职满一年不退押金),至今也没有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我能以什么方式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的问题是:
1.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是否可以申诉补交社保?
2.是否以没有社保的方式索要拖欠我的工资与押金?
3.应该找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工资金额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我的工作证也被他们收了,每次领工资也没有工资条,都是现场现金领取并签字。请问我上述情况以及所能提供的资料通过申诉的几率大吗?
谢谢专家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