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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一所学校的后勤管理人员,2011年9月我校招入了高某人,今年2015年2月解除了高某,每月工资当时是1420元,现在每月1720元。双方没签劳动合同,现在他把我们学校告到了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他现在要求我校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一万二千多元。未休年假工资一千多元,未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失业待遇损失一万多元。但高某属国家在编人员,原单位已为他购买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只是现在,它的单位属破产状态,辞退原因:高某是属国家在编职工。自2014年四、九月、十月起多次对同事谈起(有同事书面证明),原单位需要其回去上班,最迟到2015年春节过后就上班。只是他没向我校提出来,而我校目前正在进行评估工作,有大量的木工工作需要完成,加之%

刑事案件
2015-04-07 1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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