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说此条合理合法。所以公司以此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也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给经济补偿金,干了6年一句不能胜任工作就把我权益干掉了。还是学法律的厉害啊.在此我感谢高陵县仲裁委的所有同志。我终于懂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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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胜任与不胜任的标准是什么?考核机制有无向你公示或相关制度向你告知有你签字?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另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还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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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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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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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约定无效,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仲裁发出裁决书,然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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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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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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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