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浴室里有一根上下共用的下水管。在装修时封在墙内(在上海可以说没有那一家人家不封的)现在这根水管漏水,要修理。对此我愿意提供方便,让物业修理。但我要求修理后恢复原状。物业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只修总管。就是我不仅要提供方便让他们修理而且还要自掏腰包买单。我认为,物业这样做是违反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的。是一种侵权行为。何况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也有规定:要求恢复原状再者我查了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根本没有如同物业所说的即便在所购买的产权房内也不可把下水管总封在墙内。我要问的是物业的上述讲法根据究竟在哪里?符合那一条法律?合理吗!我应当怎么办。谢谢。
马根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