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工作于27号交辞职单,合同上是提前1月通知厂方,所以我正式离职是3月27号。我工作到3月8号,因有事发短信请假,没得到批准,而旷工3天,第4天就是14号班长打电话说给予我开除处理,这个时候是不是我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我工作的工资是否全数发给我?15号发工资日,没发我工资,是否违反劳动合同发?我因失去工作,忙于找工作和处理自己的事情,中间隔了14天于3月27号去工厂问工资,他们却又以正常合同来处理,扣处我14天的工资和违约金补偿,这合不合发?我可以去劳动部申诉要回全数工资吗?如果可以,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