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我与蔺女网上相识,便以搞对象交往。蔺女没有工作,在交往的一年半中,蔺女以做买卖、买物品、生活需要等各种名义索要、骗取钱款25万元(有汇款收据10万多元,还有她索要钱款的短信,聊天记录)。在把我的钱款骗光后,她便提出分手。我让她归还钱款,她不还,还说“没有证据打官司都打不赢”。我遂以“婚约财产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蔺女辩解说我的钱是“赠与”的,是与我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但没有任何证据。一审判决以我的钱款不属于“民俗意义的彩礼”是“赠与”判我败诉。我上诉到中级法院,中法也以“赠与”维持原判。我申请再审,并提供证据证明我没有和她同居过,钱款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都是蔺女索要、骗取的,不是“赠与”。半年后,中法以钱款“不属于民俗意义的彩礼”、是“赠与”的驳回我的申请。
我想问一下,蔺女说是“赠与”、一审、二审也说是“赠与”的,可以不用证据证明吗?
我不服这样的结果,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